为了规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 号)、《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 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二、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
三、主要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
四、财务报表及编制说明
五、附则
附录一:财务报表格式
险种和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 会职金 01 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资产 |
年初 余额 |
期末 余额 |
负债和净资产 |
年初 余额 |
期末 余额 |
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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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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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集户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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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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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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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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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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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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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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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基金结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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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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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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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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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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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与净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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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标注项目为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资产负债表专用项目,市县级经办机构
资产负债表不予列示。
一、基金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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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缴费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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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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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投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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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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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上解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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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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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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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待遇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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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按月支付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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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购买商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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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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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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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解上级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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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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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期基金结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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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标注项目为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收支表专用项目,市县级经办机构收 支表不予列示。
附表 1:采用记账方式累积的单位缴费情况
年 月 单位:元
项目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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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累计 |
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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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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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新增 |
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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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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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记实 |
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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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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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累计 |
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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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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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中记账本金和利息是本级和下属各级经办机构的总金额。其中,
期末累计金额=期初累计金额+本期新增金额-本期记实金额。
附表 2: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费支出明细
年 月 单位:元
支付对象 |
本月数 |
本年累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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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费用 |
基础费用 |
业绩费用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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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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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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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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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主要业务和事项账务处理示例
一、职业年金基金收缴环节
(一)经办机构收到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基金缴费。
1.各级经办机构收到职业年金基金缴费并存入归集账户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归集户存款
贷:职业年金缴费收入——个人缴费
——单位缴费
2.接受税务机关征缴且款项直接划入归集账户的情形。
(1)税务机关按规定将收缴款项直接转入本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本级经办机构按实际转入的金额及相关明细
借:归集户存款
贷:职业年金缴费收入——个人缴费
——单位缴费
(2)税务机关将征收的职业年金基金缴费款项直接转入上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本级经办机构按实际转入的金额及相关明细
借:上解上级支出
贷:职业年金缴费收入——个人缴费
——单位缴费
上级经办机构按实际转入的金额
借:归集户存款
贷:下级上解收入
3.接受税务机关征缴且款项经国库划入归集账户的情
形。
(1)在资金存入国库时,本级经办机构按取得的相关凭证所列金额及明细
借:国库存款
贷:职业年金缴费收入——个人缴费
——单位缴费
(2)按规定将国库存款转入本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本级经办机构按实际转入的国库存款本息金额
借:归集户存款(实际转入的本息总额)
贷:国库存款(实际转入的本金金额)利息收入——国库存款利息(实际转入的利息金额)
(3)按规定国库存款直接转入上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本级经办机构按实际转入的国库存款本息金额
借:上解上级支出(实际转入的本息总额)
贷:国库存款(实际转入的本金金额)
利息收入——国库存款利息(实际转入的利息金额)
上级经办机构按实际转入的金额
借:归集户存款
贷:下级上解收入
(二)经办机构实际收到记账方式下记实的缴费本金及利息。采用记账方式缴纳单位缴费的或由记账方式转为实账积累方式时,各级经办机构在收到记实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及相关明细
借:归集户存款
贷:职业年金缴费收入——单位缴费——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缴费/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记实记账缴费
——本金
——利息
(三)经办机构实际收到试点期间以记账方式划入的个人缴费本息记实缴费、投资运营前贴息记实缴费、补记缴费。各级经办机构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归集户存款
贷:职业年金缴费收入——其他缴费
二、经办机构取得归集账户存款利息各级经办机构取得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存款利息时,按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
借:归集户存款
贷:利息收入——归集户利息
三、经办机构按规定向上级基金归集资金
下级经办机构向上级基金归集资金时,按实际划出的金额
借:上解上级支出
贷:归集户存款
上级经办机构收到下级基金归集的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归集户存款
贷:下级上解收入
四、委托投资(仅适用于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
(一)划拨委托投资资金。
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向受托机构划拨委托投资资金时,
按照实际划出的金额
借:委托投资——本金
贷:归集户存款
(二)确认委托投资收益或损失。
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关于委托投资收益的相关通知时,按照通知所列的收益金额
借:委托投资——投资收益
贷:委托投资收益
(投资损失做相反分录)
五、待遇发放(仅适用于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
(一)下达支付指令。
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按规定向受托机构下达待遇发放指令时,按照本期应支付的待遇金额
借:暂付款
贷:委托投资——本金/投资收益
(二)待遇发放成功。
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待遇支付资
金拨付相关通知时,按照通知所列的支付金额及支付方式
借:职业年金待遇支出——按月支付待遇
——一次性购买商保
——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
贷:暂付款
六、跨统筹地区、跨制度账户转移
(一)账户转入。
各级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及转移来源
借:归集户存款
贷:转移收入——职业年金转入
——企业年金转入
——军人职业年金转入
(二)账户转出。
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向受托机构下达基金转出指令时,按照参保对象个人
账户各明细全部余额
借:暂付款
贷:委托投资——本金
——投资收益
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在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账户转移资金拨付相关通知时,按照通知所列金额及转移去向
借:转移支出——转至职业年金
——转至企业年金
贷:暂付款
(三)职业年金基金补记相关业务账务处理。
1.参保对象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按规定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各级经办机构在收到单位补记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归集户存款
贷:职业年金缴费收入——其他缴费
2.补记资金向上级基金归集。本级经办机构向上级基金归集补记资金时,按实际划出的金额
借:上解上级支出
贷:归集户存款
上级经办机构收到归集资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归集户存款
贷:下级上解收入
3.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将补记资金划转至受托户时,按实际划出的金额
借:委托投资——本金
贷:归集户存款
4.为参保对象办理账户转出。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在下达账户转出指令时,按参保对象个人账户各明细的全部余额
借:暂付款
贷:委托投资——本金
——投资收益
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在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账户转移资金拨付相关通知时,按通知所列金额
借:转移支出——转至企业年金
贷:暂付款
5.参保对象从企业再次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各级经办机构在收到转入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归集户存款
贷:转移收入——企业年金转入补记资金向上级经办机构归集及划转受托户时,本级经办机构相关账务处理与“补记资金向上级经办机构归集及划转受托户的账务处理”相同。
6.参保对象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时,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应当将原补记金额及收益划转至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补记的职业年金本金及收益金额
借:其他支出
贷:委托投资——本金
——投资收益
七、退费和支出追回业务
(一)退费。
1.退回本年度职业年金缴费收入、转移收入等款项的,当相关款项仍在本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时,各级经办机构按原路退回的金额
借:职业年金缴费收入/转移收入等
贷:归集户存款
2.退回本年度款项且相关款项已归集至上级基金或划拨至受托户时,相关款项通过受托户退回,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按实际退回的金额
借:其他支出
贷:委托投资
3.退回以前年度职业年金缴费收入、转移收入等款项且相关款项仍在本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时,各级经办机构按原路退回的金额
借:其他支出
贷:归集户存款
4.退回以前年度职业年金缴费收入、转移收入等款项的,当相关款项已归集至上级基金或划拨至受托户时,相关款项通过受托户退回,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按实际退回的金额
借:其他支出
贷:委托投资
(二)支出追回。
各级经办机构收回本年度或以前年度职业年金待遇支出、转移支出等时,按实际收回的金额
借:归集户存款
贷:其他收入
八、期末结账
期末,将各收入类、支出类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结余类科目。
借:职业年金缴费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专用科目)转移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贷:职业年金待遇支出(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专用科目)
转移支出(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专用科目)
上解上级支出(市县级经办机构专用科目)
其他支出
一般基金结余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zip,请点击下面的链接下载